跨境电商老板注意:7月24离岸信托避税通道上锁了!
9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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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五,7月24日,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21号公告》”),对离岸信托设立、存续、终止三个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作出规定。这是税务机关首次针对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问题发布专门规范性文件,明确列明了离岸信托的税务事项

假设跨境企业老板A先生两年前在开曼设了一个信托,放了2000万进去,以为钱已经不在自己名下了,可以安心了。但7月24日这个公告出来之后,他可能需要重新算一笔账

以下我们简要解读



一、先讲下什么是离岸信托及它的作用


(一)离岸信托是什么

21号公告所称离岸信托是指

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

或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

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为:

离岸信托就是把你的资产

装进一个境外法律实体里

由境外的专业机构替你代持和管理

按照你设定的规则分配给受益人

打个比方:

你有一笔资产,担心将来债务纠纷、

婚姻变动或子女挥霍

你可以把这笔资产“转移”到

一个境外(如开曼、BVI)的信托里

从法律上讲,这笔资产不再属于你个人

而是由境外的信托公司持有

信托公司按你设定的规则执行


(二)离岸信托的作用

信托的本质是什么

信托的本质是资产隔离、财富传承、风险管理

1、资产隔离

这是信托核心的功能

信托财产一经设立

就会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中分离出来

成为独立的财产实体

基本表现为:

  • 债务隔离:

    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个人资产

    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索信托财产

  • 婚姻风险隔离:

    装入信托的财产不属于委托人本人财产

    婚姻变动基本不影响信托财产

  • 破产隔离:

    即使委托人面临破产清算

    信托财产也不受什么影响

  • 传承风险隔离:

    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遗产

    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分配

    可不进入法定继承程序


2、财富传承

信托可以实现代际之间的有序传承

委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

设定受益人范围、分配条件和时间节点

  • 长期存续:

    离岸信托可设立百年以上存续期

  • 防止挥霍:

    信托可以设计为分期、附条件分配

    防止受益人一次性挥霍财富

  • 定向传承:

    可以设定“学业达标”“婚姻稳定”等分配条件

    确保财富按委托人意愿使用

  • 特殊人群关怀:

    对未成年子女、年迈父母等特殊受益人

    信托可提供长期、稳定的保障


3、风险管理

企业家在经济生活中容易遇到各种风险事件

将部分财产委托给家族信托

可以避免因单一风险事件导致全部财产损失



21号公告针对谁?(包括你吗?)


公告适用以下三类人

1、中国税收居民。我们国认定税收居民标准:

  • 有住所:

    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

    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 无住所但居住满183天: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

    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

跨境电商老板可以依以上两条对照下自己

是不是中国税收居民

我们接触的跨境电商老板,基本都是


2、非税收居民个人

有人就说了,我都不是中国人了

也不是中国税收居民,怎么还要属这个范围内

按规定,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

对其来源于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3、境外受托人

委托人身故后

离岸信托由非居民个人承继或无人承继的

则由受托人或其指定的境内机构

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特别提示:对已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等移居境外的情形,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仍在境内的个人,仍有可能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3个环节的征税规则


(一)设立时(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时)

居民个人将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股权和其他各类财产)

装进信托时,以财产装入时市场价值扣除成本

(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税,税率为20%

比如装入一套房,市场价值1000万元

买价和其他费用800万元

1000-800=200*20%=40万

应交税40万元

 

(二)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

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

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

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按年申报缴纳个税,也是20%

这一点的处理方式,类似穿透征税原则

居民个人若已按规定

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信托收益

在实际分配时

可不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明确来说,无论信托是可撤销还是不可撤销

不论你有没有无实际控制这个信托

只有信托资产有收益,个人就要纳税

 

(三)信托终止之时(如同清算)

信托终止时,以全部离岸信托财产的

清算收益为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税

税率也是20%

 

(四)两种特殊情形

《公告》就2个特殊情形

也作出了清算的处理安排(考虑得周全啊)

1. 居民转为非居民

信托存续期间,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的

以转身份当天信托财产市场价值

扣除原值后的余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税

类似于其他税制中的"弃籍税"安排


2. 委托人身故

信托存续期间,若居民个人身故,分两种情况

  • 如果信托由其他居民个人承继离岸信托的

    继续视为居民个人的离岸信托

    由其他居民个人按照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个税

  • 如果信托由其他非居民个人承继或者无人承继的

    以身故当日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

    扣除原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由受托人或其指定的境内机构代为申报缴纳个税

    性质上类似于对委托人遗产环节的清算征税


申报时限


1. 财产装入信托时

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

要装入财产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

若需要缴纳税款的

应当在次月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2. 存续期间按年申报

次年3月1日到6月30目

3. 信托终止时

离岸信托终止的

纳税人应在清算完成之日次月15日内

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离岸信托自终止之日起60日内未完成清算的

信托终止之日起第60日视为清算完成之日

因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

经向税务机关备案

可以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


4. 委托人身故时

居民个人身故的

受托人或其指定的境内机构

应在居民个人死亡之日次月15日内

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因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

经向税务机关备案

可以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


5. 居民转非居民

居民个人应在转为非居民个人之日次月15日内

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向前追溯到2023年


三类情况,处理方式不同:

第一类(2023.1.1-2025.12.31)

期间装入信托的财产产生的应缴未缴个税

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

第二类(2026.1.1前存续期间收益)

不区分所得项目,统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在90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

第三类(2026.1.1起)

完全按公告新规执行


六、离岸信托还能搞吗


21号公告并不是要“消灭”离岸信托

而是要让离岸信托回归其本来面目

一个合法的财富管理与风险防控工具

而不是逃避纳税的灰色工具

信托其实是极具价值的法律工具

  • 资产隔离:

    隔离企业经营风险与家庭财富

    这是信托的本质

  • 财富传承:

    按自己的意愿安排后代受益

    这是信托的本源

  • 风险管理:

    防范各类风险对家庭财富的冲击

    这是信托的价值

若你的目的是为了

资产隔离、财富传承、风险管理

当然继续用

但若你设立的信托

只是用来规避CRS、逃避纳税

那这个通道已经上锁了


本文仅代表我方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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