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读?深圳公司能否设置同股不同权?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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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简称商事登记新规)修订实施新闻发布会,以法治引领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对此,有媒体解读为:自3月开始,《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将“同股不同权”扩大至深圳注册的所有公司。
紧接着,有记者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求证,该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深圳所有类型的公司均可设置“同股不同权”属于误读。前述商事登记新规的条款是为了对接此前已经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简称深圳科创条例)。
众媒体纷纷发文表示深圳所有类型的公司均可设置“同股不同权”属于误读。
那么问题来了,深圳到底可以注册同股不同权的企业吗?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员工股权激励的方式,不少跨境电商老板十分关注。今天小编整合各方信息,和大家一道捋一捋这个问题。



深圳市的规定

1、《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商事登记新规,2021年3月1日实施)
第四条 商事主体备案包括下列事项:
(一) 章程或者协议;
(二) 经营范围;
(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商事登记管理联系人。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商事主体类型,分别规定各类商事主体备案事项的具体内容。公司依法设置特殊股权结构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表决权差异安排。
2、《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深圳科创条例,2020年11月1日实施)
第九十九条 在本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科技企业可以设置特殊股权结构,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表决权差异安排,在普通股份之外,设置拥有大于普通股份表决权数量的特别表决权股份。
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包括公司的创始股东和其他对公司技术进步、业务发展有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的后续发展中持续发挥重要作用的股东,以及上述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
设置特殊股权结构的公司,其他方面符合有关上市规则的,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机构上市交易。



公司法的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股份公司的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一百三十一条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对“同股不同权”做了详细安排,这点和大多数企业没太大关系,此处不赘述。



我们的观点

根据以上法律条款,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按照深圳市的规定和有关人员的解释,科技企业可以依法设置特殊股权结构,设置特殊股权结构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表决权差异安排。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可以设置“同股不同权”的,非上市股份公司不能设置“同股同权”,上市公司中在创业板及科创板上市的,可以实行“同股不同权”。
对中小卖家朋友来说,旗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可以设置同股不同权的,不过设置同股不同权时需要注意以下四点

  • 经过全体股东一致表决同意;

  • 在股东协议中明确约定,并且在公司章程中进行规定;

  • 若实操中,工商登记不允许个性化条款的设置,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进行固化,并且在股东协议中设置相应条款。

  • 根据新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自2021年3月1日后深圳公司依法设置特殊股权结构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表决权差异安排,工商登记应该不会遇到障碍。



深圳所有类型的公司均可设置“同股不同权”确实误读,但有限责任公司设置“同股不同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各位朋友,您Get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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