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分红,到底按20%还是核定经营所得交个税?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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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为一些网络主播的事情,大家都开始关注合伙企业,超级多人问我们:
“我们是合伙企业控股有限公司,那有限公司分红给合伙企业的时候,到底是要按照20%的分红所得来交个税,还是说可以核定利润、按5%-35%的经营所得来交个税?”
老板可能听得有点懵。举个例子:
假设X有限公司分红100w给Y合伙企业,Y合伙企业可能有两种交个税方式:
a. 按照20%交,也就是100w*20%=20w,要交20万的税;
b. 假定核定的利润率是10%,先按10%的利润率核定利润,也就是税局假定Y的利润是100w*10%=10w,再按5%-35%的五级累计税率来算。

按照下面的税率表,那就是10w*20%-1410=18590,只要交不到2万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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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省这么多?!难怪为啥最近这么多人问到底按哪种来交税了。


01
合伙企业有哪些收入?



我们首先来看一下,合伙企业一般都有哪些收入?

  • 合伙企业给别人提供服务、卖货等,都属于经营业务产生的,是主动收入,属于经营所得;

  • 合伙企业收到下面的有限公司分红款,和经营业务本身没有关系,是被动收入,属于分红所得。

经营所得和分红所得本来就不是同一个收入性质,文章开头的那个问题问的就是分红所得,不是经营所得。


02
合伙企业的分红所得到底要怎么交税?



国税函[2001]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释一下,“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的税率就是20%。

也就是说合伙企业收到分红款,应当是按20%来算个税的。

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也有一些地方不采取20%来算,而是按“先核定应税所得(老板们可以理解为利润)、再按5%-35%计算个税”的方法来算的。

最近某些知名主播被追缴税款、处罚金,大家想必都知道,某些地方政策用起来是有一定风险的,在此提醒大家,做税务筹划时务必权衡好风险与收益,不要让自己陷于不利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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