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ZCFO 跨境电商财税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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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跨境电商行业的发展,加之跨境电商本身所具有的国际属性,很多跨境卖家会涉及或者比较关心CRS的问题,今天我们就简单介绍下CRS。
受二十国集团(G20)委托,2014年7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获得当年G20布里斯班峰会的核准,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
在G20的大力推动下,截至2023年4月,已有119个国家(地区)签署实施“标准”的多边主管当局协议,其中,我国的交换伙伴有106个,包括: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加拿大、日本、韩国、巴西、墨西哥、印度尼西亚、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沙特阿拉伯、俄罗斯、瑞士、澳大利亚、中国香港、新加坡、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但美国不在其列。
金融机构是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主体。
上述金融机构按照业务类型分为四类: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和特定的保险机构,不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金融机构应对在本机构开立的相关账户进行尽职调查,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记录并报送非居民金融账户相关信息。非居民是指本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
账户持有人同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和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金融机构也应当收集并报送其账户信息。
以个人账号为例,以2017年6月30日为时间点进一步划分为新开账户和存量账户:
金融机构应当汇总报送境内分支机构的下列非居民账户信息,并注明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名称、地址以及纳税人识别号:
(一)个人账户持有人的姓名、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机构账户持有人的名称、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机构账户持有人是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的,还应当报送非居民控制人的姓名、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
(三)公历年度年末单个非居民账户的余额或者净值(包括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的现金价值或者退保价值)。账户在本年度内注销的,余额为零,同时应当注明账户已注销。 (四)存款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 (五)托管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股息总额以及其他由于被托管资产而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收入总额。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为代理人、中间人或者名义持有人的,报送因销售或者赎回金融资产而收到或者计入该托管账户的收入总额。 (六)其他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收入总额,包括赎回款项的总额。
上述报送信息中涉及金额的,应当按原币种报送并且标注原币种名称。对于存量账户,金融机构现有客户资料中没有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日期或者出生地信息的,无需报送上述信息。但是,金融机构应当在上述账户被认定为非居民账户的次年年底前,积极采取措施,获取上述信息。
非居民账户持有人无税收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的,金融机构无需收集并报送纳税人识别号信息。在税务监管日趋严格,征税手段日趋先进的形势下,希望以上信息对广大卖家有所帮助和提醒,如有进一步问题需要咨询,可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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