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所得税口径,大家都了解了一些,目前各地在陆续落地执行过程中,短期估计各地还会有些个体差异,中期预计会慢慢趋同
关于增值税的口径,目前就我们获悉的资讯,我们做如下预测与预判
一、增值税纳税主体
无论是赛维模式或是境内多店铺模式
均应依据出口货物报关单
依照现行规定由出口企业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主体
适用出口相关的增值税政策
二、如果跨境电商企业没有呈现于报关单上,委托代理证明也没有办理
这种情况下
跨境电商企业在平台的销售收入
是否需按国内销售的有关规定
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一般情况下
跨境电商企业在境外电商平台销售货物
其境外平台销售货物的收入
可不直接作为出口货物增值税
申报纳税的依据
但假若有证据证明
跨境电商企业存在隐匿销售收入
报关价明显定得不合理
以及纳税人实施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安排而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
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情形等的
那税务部门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例如:
境内出口公司A正规报关将货物销售给境外公司B,公司控制境内店铺公司C,D。C,D两公司在美国亚马逊平台上销售商品。在货物出口环节,由A公司以自营方式报关出口销售给境外B公司,C,D没有呈现在报关单上。该笔业务由A公司进行相关增值税申报,并按规定适用出口退税,免税,征税等政策;CD应不会征收增值税
这个例子,可以有以下的一些解读
1、认可了集中出口的模式,在都有报关出口记录的基础上,店铺公司不征收增值税
2、已过去的2025,若企业拿不出报关记录,就目前跟踪的信息,各地的处理方式暂不一致
3、日常经营,我们认为是要有合规报关记录的基础上才能减少增值税视同内销的风险
主要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第七条
“以代理,包括以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附件2)。企业未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的,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
增值税实行条例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适用退(免)税、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期限申报;逾期未申报的,按照视同向境内销售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以委托方式出口货物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委托代理出口手续,由委托方按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免征增值税或者缴纳增值税;未办理委托代理出口手续的,由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税务局会对比海关数据与企业申报数据,不合规出口可能会被视同内销
4、按照这个模式,可能出口公司和店铺公司都要备案或填交(如前不久税务局下发的“深圳市跨境电商多店群模式情况统计表”见附件),这样才能说明出口的完整性,不然同一个出口记录可能被多家店铺公司使用
如果货物都是境内采购的,但店铺收入数据与出口公司的数据差异太大,那表明可能有不合规的出口行为,这部分不合规出口的部分是有可能被视同内销的
三、支付境外费用代扣代缴增值税问题
不少人卖家会提到
支付给境外平台的佣金、广告费、投流费
服务费、货物配送费等等相关费用
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实践中,上述情形比较多样,不能一概而论
应基于具体情形,结合增值税法政策规定来定
我们认为
如果采购的服务是在海外完成的
消费地也在海外,应可以不代扣代缴增值税
如果采购的服务是海外企业在境内提供的服务
那应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举例1:
某境内卖家A为拓展美国或墨西哥市场,与境外的平台签订服务协议,卖家的货物通过境外平台销售给美国消费者,货物海运到美国或墨西哥后,由境外平台提供美国及墨西哥境内的货物配送服务,境内卖家A按月向境外平台支付美国或墨西哥境内发生的货物配送费用。这个情形下,境外平台提供的美国或墨西哥境内货物配送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本周五
5月15日,我们将举办一场闭门专题课(名额有限)
剖析跨境电商税务新口径下的
所得税、增值税、口径的底层逻辑是什么
26年所得税,增值税如何规划
现有情况下,应如何应对才能降低沟通成本
尤其是近期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
以及5月31日汇算清缴思路还没有确定的企业
我们希望您
5月收了税务的操心,6月开始安心卖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