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国家喊你来领“糖”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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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允许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所得税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月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要求,要根据形势变化和企业诉求,及时推出和完善相关政策。一是针对目前疫情尚未过去的情况,允许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所得税,延长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相关税费政策实施期限。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延长免征增值税时间。更大力度帮助企业渡难关。


2、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

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即:

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

(一)推动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下同)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

(二)中央所属国有房屋(包括有关部门、中央企业、中央高校和研究院所等所属国有房屋)出租的,执行房屋所在地对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屋租金支持政策。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三)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


4、延长小微企业小额贷款金融机构免征增值税的期限

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该政策已经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现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5、你的企业是小微企业吗?

一般来说,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上述政策所说的小微企业,和所得税概念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不太一样,举两个例子:

(一)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你的企业是小微企业吗?